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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3-08-30 来源:未知

南方都市报:卫生部拟规定:食品经营者需销毁超保质期食品

卫生部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拟规定食品经营者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并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对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以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等。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10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并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要求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采购制度、运输制度、进货查验制度、贮存制度和安全销售管理制度,并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和验收机构。同时明确,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QS标志;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应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以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并记录。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应建立并执行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并将下列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上: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以及皮肤有未愈合伤口的人员。

 

法制日报:食品从业者手不应检出致病菌

卫生部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微生物控制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在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中,采取有效手段控制微生物产生毒素,强调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手不应检出致病菌。

意见稿指出,农、副产品原材料在采收后,不应造成对食品的微生物污染和潜在危害,否则不应购入。

意见稿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通过消毒或灭菌措施有效控制微生物污染时,所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食品、包装材料、生产环境以及从业人员等消毒方法应安全、有效,对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不应产生污染或腐蚀,对人体无毒、无刺激。

意见稿强调,从业人员上岗前、操作过程中以及手可能受到污染时,应按生产企业制定的清洗、消毒规程进行洗手、消毒,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手不应检出致病菌。工作服应有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不同洁净级别的生产区工作服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食品经营者应当承诺食品安全

意见稿要求,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QS标志;贮存场所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交通方便的地区,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以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并记录。

意见稿规定,应将下列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上: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以及皮肤有未愈合伤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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