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科普知识 >食品法规
人大执法检查组报告《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
2013-09-04 来源:未知

2011年6月29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所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充分肯定这次执法检查工作的同时指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需常抓不懈。

一、人大执法检查活动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关心的大事。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开展对这部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这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代表意见的尊重和对人民群众利益的关心。这次执法检查中,执法检查组分赴7个省份,实地考察了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超市、饭店、餐馆、食品集贸市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等57个相关单位,并先后召开28场座谈会,检查深入、扎实,有成效。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执法检查报告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各地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情况,深入分析了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意见和建议,内容符合实际,全面到位。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问题与建议

1.已初步建立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能力有所加强,组建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建立评估工作机制,初步建立了以31个省级、244个地市级和377个县级食品污染物、食源性致病菌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点组成的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基础薄弱、能力不足,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还不适应监管工作的要求。

建议: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和标准体系建设,建立监测资源和数据共享机制,尽快解决有些食品无标准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进一步提升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水平,增强标准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 正在编制未来五年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规划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正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十二五”期间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规划(2011-2015)》,指导全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设。

国务院于去年2月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并组建了办公室,统筹研究、指导协调食品安全工作。各省(区、市)政府相应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市、县两级政府也普遍建立了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协调机制。

这次检查发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体制机制尚未完全理顺,如各地方食品安全办公室设置不一,权限不一。

建议: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督促指导地方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体制机制建设,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各级负责综合协调职能的机构的作用。

3.食品企业法律意识淡漠

报告指出,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律意识淡漠,诚信道德低下,是导致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唯利是图,肆无忌惮地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而且手段不断翻新。更多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卫生环境十分恶劣,食品质量不能保障。

建议: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成本太低,建议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搞好行政惩处与司法惩处的衔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同时,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

4.食品安全源头监管薄弱

报告指出,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出于对维护稳定的错误认识,以及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指标等原因,对食品安全事件不能及时严肃查处,对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有力打击,个别监管部门和人员甚至玩忽职守,致使有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机可乘并铤而走险,肆意制售不安全食品并流向市场。其中,食品安全源头监管薄弱是相当突出的问题。

建议: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监管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也要加大惩处力度。

进一步加大食品生产经营的源头管理和治理,制定完善标准,对滥用食品添加剂,滥用农药、化肥的行为,予以整顿;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制假售假行为严厉打击。大力推广食用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生产的基地化、规模化,提高组织化程度,从源头解决食品不安全问题。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可能带来食品安全隐患的研究,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隐患的检测、评估和防控能力。

5.一些环节监管职责不明

报告指出,我国的食品安全由多部门分段监管,国务院及各省(区、市)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总协调。但由于这一体制刚刚建立,存在着各部门工作衔接不紧密,有些责任不明确、不具体等问题。在实际监管工作中监管交叉和监管空白同时存在,一些地方在发生问题后甚至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

建议:着力解决分段监管中的衔接问题,减少监管交叉,防止监管空白,推动监管合力形成。特别是对一些同时涵盖生产加工和餐饮、生产加工和流通业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如前店后厂、自产自销餐饮单位的监管,要尽快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6.配套法规规章滞后

从国家层面看,一些监管工作需要的法规、规章和制度还存在空白。如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从地方层面看,应由地方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目前仅有个别省(区、市)出台。此外,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对国家出台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不能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加以落实。有的食品还没有安全标准,有的同一种食品不同监管部门的标准不尽一致。

建议: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的监管,各地应及早出台相应管理条例,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这一立法予以指导和督促。对有关法律法规同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条款,应抓紧进行修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和标准体系建设,建立监测资源和数据共享机制,尽快解决有些食品无标准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7.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差

报告指出,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涉及的部门多,大部分又单独设立自己的检测机构,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资源共享差,发挥效能不够。与此同时,由于经费有限,必需的高端设备无力投入,现场快速检验能力也不适应实际需要,导致我国总体检验检测能力不强。此外,各监管部门同时抽检,造成了重复检查,浪费资源,也增加了企业负担。

建议:可考虑在3个层次上配备检验检测资源:一是快速检测手段,用于日常监督抽检。二是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独立对食品特别是对日常监督中发现问题的食品作进一步检测,并出具检验数据和结论。这类检验机构,要打破部门属性,实现检测资源共享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三是风险监测和评估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设置和运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确保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准确、传递迅速、评估科学、预警及时。

8.从业人员对法律规定普遍不熟悉

检查发现,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至今未认真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全面、有效宣传,特别是缺乏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对法律规定不了解、不熟悉的情况还比较普遍。

建议:加强教育和监管,激励和规范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员工的教育培训,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完善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关制度和行为规范,加快研究制定诚信评价标准和激励引导机制。

按分类浏览
推荐图文
点击排行


版权所有: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足球直播360足球直播360 京ICP备07032523号-3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站点地图 | 联系我们